丈夫不签字,医生就可以不救人了吗?有违红十字精神!!!
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,孕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。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,在抢救了3小时后,医生宣布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。“我认为肖志军和医院都有责任。”昨日,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说,她已经连夜草拟了起诉书,准备等丈夫抵京后商定下一步的举措。
本可以继续笑对社会的两条鲜活的生命,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眼睁睁地离我们而去,这样的令大众为之浩叹的场面,肯定是不应出现在我们这个社会的。那么,母子之死,谁应担责?粗看起来,医院没有“责任”,因为“家属拒绝签字”,医院无法实施救治。因此,该担责的应是肖志军,倘若没有他的固执己见,就不会出现这起惨痛的事件。但是,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一看,假如孕妇李丽云无人陪伴,当母子面临同样的危险之时,医院还会是如此地“束手无策”吗?
医院没有救治,往深里说,其实就是怕担责——一旦有了什么差池,那就是吃不了兜着走。正所谓,不做不错。然而,对于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来说,在濒危的生命面前,还有什么代价我们不能付出?何况就报道来看,孕妇李丽云的疾病并非疑难杂症,保住母子的生命也并无难度。所以,即使是“违背”了家属的意愿,也并无多大的“后遗症”。肖志军可以因为不了解病情的严重程度而拒绝手术,但医院不能听之任之,放弃适时救治,眼睁睁地看着生命一步一步地离去。由此看来,是制度使医院在生命和担责的选择中,因为利已的“规避风险”而天平失衡了。
表面上看,医院这是“见死难救”,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制度掩盖下的“合法”的“见死不救”。这种制度性的“见死不救”更令人心寒。人的生命只有一次,再没有比生命更为可贵的了。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,在可手术可不手术的情况下,医院当然要遵从家属的意见。但是,紧急情况当前,不管家属同不同意,医院都应该要以挽救生命为最高准则,而不是以家属签字制度实施与否来决定是否救治。对于医院来说,能挽救的生命没有得到挽救,就是失职,重点来说,就是另一种的见死不救。
在见义勇为成为社会稀缺产品的情况下,我们有理由要在社会上摒弃见死不救这个社会恶瘤。现实生活中,任何见救不救的行为,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。近年来,社会上对见死不救究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,甚至还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“见死不救”和“见危不救”罪名。在国家工作人员、从事特定职业或业务人员中,已经被列入究责的范畴。比如,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中就规定,“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,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”而医院,理当是在“特定职业”之列。当前,尤为紧迫的是,要对现行的这个制度进行修改,不要让制度性的“见死难救”“见死不救”再次出现。
让见死不救远离我们这个社会吧,特别是这种令大众心寒的制度性的“见死不救”。